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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條款
立契約書人:
■愛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本公司」)
■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或「用戶」)
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站代管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一、租用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申請使用本業務或附加服務之自然人、企業、公司或法人,同意甲方及甲方委託提供服務業務之第三方,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之規定,得蒐集、電腦處理、傳遞及利用乙方之資料。乙方必須於申請甲方提供之各項服務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基本資料。所登錄之資料若有變更,應隨時於管理者介面線上更新。若有填寫不實,或怠於更新,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使用各項服務(包含附加服務)資格之權利。
(二)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需先行繳納全額服務費用,甲方於確認款項入帳後,將為乙方建置使用環境並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乙方啟用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乙方如有疑義或不滿意,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可要求退回款項,如未通知,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本業務之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乙方因逾期未繳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網路服務費用仍應繳交。
(三)乙方應履行服務合約或本約定條款,按申請使用之網際網路服務費率與甲方通知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或拒絕繳納,甲方有權經 email、LINE 或以電話通知後逕行中止乙方所有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四)Wordpress 套裝方案之最短租期為連續租用壹年,未滿壹年以壹年計。
(五)外掛程式必須搭配任一套 WordPress 套裝方案,且結束日期與套裝方案一致,無法單獨存在。若乙方不再續約任何 WordPress 套裝方案,則所有外掛程式將與套裝方案於同一日失效。
二、網路服務使用規範
(一)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中華民國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乙方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乙方如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甲方得不待司法判決確定而暫停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予乙方;乙方除須自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且應配合甲方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乙方並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其他甲方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三)甲方提供網路服務之傳輸速度數據為整體網路環境均無障礙之情況下之最高功能值;乙方認知、除甲方所提供之設施及網路頻寬外,整體網際網路之流量、遠端伺服器之處理速率等各種因素,均將影響乙方上網的實際傳輸速度,因此甲方不保證傳輸速度。
(四)甲方於合法範圍內、主管機關許可或命令之前提下,保留對乙方停止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之權利。
(五)甲方之虛擬主機產品提供七天免費試用,試用期間以帳號開通日起算七天(帳號開通日為第一日),客戶得於試用期間內隨時終止合約,乙方得申請一次七日免費試用,但乙方續約、升降級、移轉主機等並無提供試用服務。
三、甲方保留之權利
(一)由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資訊資源眾多,且均由各資訊提供者自行維護更新,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二)甲方僅提供本業務之租用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乙方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基於業務需求,甲方得更動本設備使用之IP位址、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甲方將於七日前通知乙方,乙方需同意配合辦理。
四、乙方之義務
(一)乙方租用本業務,為保障自身權益,乙方務必定期自行做好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的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以免甲方設備故障再回覆時,若無法成功回覆本設備時,已無備份資料可再上載,如乙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乙方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甲方提出異動租用設備之規格或更換設備之異動申請時,由於甲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乙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乙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甲方提出虛擬主機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機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傳輸品質,故乙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會嚴重佔用系統資源之程式,其中系統資源包括且不限於 CPU、記憶體等。當乙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甲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權利,甲方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直至乙方改善為止。若乙方不願意改善,則甲方有權得自行終止甲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任何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若因乙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 bug、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甲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甲、乙雙方免於受損。
(三)甲方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乙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委託甲方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乙方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四)為了安全起見,乙方租用本服務,務必定期自行做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如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 格式等。為保障自身權益,乙方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五)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作業系統需善盡維護之責,甲方不負責乙方自行使用下所造成之作業系統錯誤或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賠償。
(六)虛擬主機服務為共享式資源,若乙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或影響其他客戶使用權益,如經發現或檢舉,將立即暫停乙方主機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若乙方拒不改善者,甲方並可取消乙方主機使用權。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並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 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電子郵件 ( unsolicitedemail ),如:廣告信。
- 虛擬主機不得大量發送email,如電子報,每小時不得超過300封信件(每個收件信箱以1封計算)。
- 使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應承租實體主機或雲端主機服務)。
- 佔用大頻寬、大連線數或大流量者。
- 甲方所執行的PHP、CGI或ASP程式等,大量地使用到乙方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 ( CPU ) 及記憶體 ( RAM ),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 乙方不可架設多方程式(例如:公開的WebProxy服務、以CGI語言撰寫的論壇程式、聊天室…等)。
- 嚴禁乙方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甲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的程式。運作的機制主要是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甲方系統之正常運作。
- 虛擬主機服務每個帳號限制不得超過 100,000 個檔案數量。
- 廣告信信件定義:電子郵件的收件位址非經收件人主動提供;或是該電子郵件違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時約定之用途。
-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發送違法之電子信件;如經甲方自行察覺或遭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甲方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甲方得禁止乙方使用本服務,至乙方完成移除或改善為止。
- 若乙方系統內資料因上述二點原因而遺失,甲方概不負責。且乙方經由本服務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而造成郵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糾紛,應由乙方負責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負其法律責任。
五、承諾與保證
(一)甲方因業務上所取得之乙方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及利用,並負保密義務,除經乙方同意外,不得揭露、傳輸、交付予第三人。
(二)乙方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流量、頻寬)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乙方如有增加頻寬需求應另行向甲方申請租用。
(三)甲方對於乙方租用甲方機房內之硬體設備,應負硬體維護責任,如因硬體設備故障,甲方將無償更換硬體。乙方租用本業務,除本條規定外,甲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乙方須視自身需求為網站、資料、服務等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六、賠償責任
(一)任一方違反在本契約中所做之承諾及保證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他方之任何損害,違反之一方應賠償他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他方因請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
(二)乙方因使用甲方所提供之網路服務,而受第三者以外方式向其有所請求時,乙方除對甲方因此受之損失或支出之費用應加以賠償或補償外,並應依甲方之要求,為甲方提出適當之證明、抗辯或其他協助,且乙方不得於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逕行與該第三者有任何和解之行為。
(三)因乙方自行建置或安裝之程式造成網路服務中斷,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因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失,甲方有權為自身權益或代第三者對乙方主張賠償。
(四)除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使用者外,甲方就乙方使用網路服務所受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營業損失、形象損失、精神損失、資料內容損失等)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財產毀損或減少時,雙方同意各自承擔本身之損失。
(五)其他業者(包括但不限於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者)協力提供網路服務於乙方,如因其他業者之因素以致影響網路服務之提供,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亦不代乙方向其他業者求償。
七、網路服務終止及相關規定
(一)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自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二)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十日以前提出申請。
(三)乙方申請因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四)乙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甲方得視情形於通知乙方後暫停提供本服務,至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五)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六)甲方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配合辦理。
八、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甲方所提供之網路服務,如因維修、保養或其他需要,甲方得事先通知乙方暫停服務,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惟一年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超過該上限之時數,乙方得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甲方賠償。
(二)「虛擬主機」若確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致主機連續當機六小時以上,每六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六十分之一,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但不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三)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DDoS攻擊及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業務無法使用,甲方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九、 附則
(一)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